第1章 總則
第1條(該條款的適用)
1.本公司依照本約款(以下簡稱為「約款」)及細則的規定將租賃汽車(以下簡稱為「租賃車輛」)租賃給租車人,租車人在理解約款及細則後承租該租賃車輛。另外,關於約款及細則中未規定的事項,依照法令或者一般慣例執行。
2.本公司在不違反約款及細則的宗旨、法令及一般慣例的範圍內可允許特別約定。如果有特別約定時,其特別約定優先於本約款及細則。
第2章 預 約
第2條(申請預約)
1.租車人在租車時,即等同是在同意本條款及另行規定的價格表等的情況下,得以另行規定的方法,在事先明示需要哪種車種等級、租用開始時間、租用場所、租用期間、還車場所、駕駛人、兒童座椅等附屬品需求與否,與其他的租用條件下(以下簡稱「租用條件」。)進行預約。
2.本公司在收到租車人所申請的預約時,原則上以本公司所保有車輛範圍內來對應此預約。在此情況,租車人須以本公司另行規定的預約申請金進行支付。
第3條(變更預約)
租車人欲變更前條第1項的租用條件時,須事前取得本公司同意。
第4條(取消預約等)
1.租車人可於獲得本公司同意後取消預約。
2.租車人若因故導致租車人在所預約的租用開始時間超過1小時以上都還沒開始租車契約(以下簡稱「租車契約」。)的締結手續時,視為預約取消。
3.若因租車人之故造成預約取消時,租車人需向本公司支付依另行規定所訂之預約取消手續費,本公司會在收到本預約取消手續費時,將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返還給租車人。
4.若是因本公司之故而造成預約取消時,本公司除了會返還預約完成的預約申請金,還會支付依另行規定所訂之違約金。
5.若因事故、遭竊、其他顧客不還車、召回、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租車人或本公司之事由,而尚未締結租車契約時,該預約即取消。在本情況,本公司會將已收取之預約申請金返還給顧客。
6.在上述第4項的情況下,因為取消預約而對租車人所造成之機票、旅館取消之費用等損失,不得向本公司請求賠償,予約遭取消等相關賠償費或其他損害賠償之請求亦同。
7.於網路預約時,本公司的預約確認信件無法寄送至租車人提供之電子郵件地址,或無法聯繫至租車人提供之電話號碼的情況下,該預約即會被視為取消。
第5條(替代租車)
1.本公司若無法交付租車人所預約之車種等級的車輛時,會採用與預約不同的車種等級之車輛(以下簡稱「替代租車」。)來完成租車。
2.租車人若同意前項的替代方法,除車種等級,本公司會以預約時的同一租用條件作為替代租車與以交付。在本情況,替代租車的租車費用高於預約時所選之車種等級的租車費用時,以當初所預約之車種等級的租車費用為準;費用比當初所預約之車種等級來得低時,以該替代租車的車種等級之租車費用與以租車。
3.若租車人拒絕第1項的替代方法,此預約則視為取消。在前述情況下,若無法執行租車原因可歸責為本公司之事由時,根據第4條第4項的取消預約來處理,若無法執行租車原因不可歸責為本公司之事由時,根據第4條第5項的取消預約來處理。
第6條(免責)
若本公司及租車人在預約被取消,或沒有締結租車契約時,除了第4條及第5條所定之情況外,相互間不可有請求行為。
第7條(代理預約業務)
1.租車人可在代替本公司進行預約業務的旅行代理店家、關係公司等(以下簡稱「代理業者」。)進行預約申請業務。
2.向代理業者進行前項申請之租車人,其代理業者有對該預約進行變更或取消的權限。
第3章 租車
第8條(締結租車契約)
1.租車人須出示第2條第1項所定之租用條件,本公司則出示基於本條款、價格表等的租車條件,以締結租車契約。但若是沒有可提供租用之車輛的情況或租車人或駕駛人符合第9條第1項或第2項各號的任一情況則除外。
2.締結租車契約時,租車人向本公司支付第11條第1項所定之租賃費用。
3.本公司基於監督官廳的基本通函(注1),在租借簿(租借原票)及第14條第1項所規定之租車證上,記載駕駛人的姓名、地址、駕照的種類及駕照(注2)的號碼,或為了要附加駕駛人的駕照影本,在締結租車契約時,會向租車人要求出示租車人的指定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的駕照,並提出其影本。在本情況,若租車人本人就是駕駛人時,請出示自己的駕照或提出其影本;若租車人與駕駛人不同時,請出示駕駛人的駕照或提出其影本。
(注1)監督官廳的基本通函是指國土交通省汽車局長通函「租車相關之基本通函」(自旅第138號 1995年6月13日)的2.(10)及(11)。
(注2)駕照是指根據道路交通法第92條所規定的駕照當中,以道路交通法施行規則第19條別記樣式第14書式所發行的駕照。另外,根據道路交通法第107條的2所規定國際駕照或外國駕照符合駕照之規定。
4.本公司在締結租車契約時,會向租車人及駕駛人要求出示駕照、本公司所指定之輔助文件,並會複印所出示之文件。
5.本公司在締結租車契約時,為了在租用期間內可與租車人及駕駛人聯絡,要求租車人及駕駛人需告知電話號碼等。
6.本公司在締結租車契約時,會向租車人要求以信用卡或現金來支付費用,或指定以其他的方法。
第9條(拒絕締結租車契約)
1.租車人或駕駛人符合任一以下各號的情況時,無法締結租車契約。
(1)不出示為了租借車輛的駕駛必要的駕照,或在本公司要求下,依然不同意提出該駕駛人的駕照影本。
(2)被認定帶有酒氣。
(3)被認定由於毒品、興奮劑、油漆稀釋劑等而呈現中毒症狀。
(4)儘管有未滿6歲的幼兒一同乘車,但是沒有兒童座椅時。
(5)被認定屬於暴力集團或暴力集團相關之團體成員或關係人士,抑或其他反社會的組織。
2. 租車人或駕駛人符合任一以下各號的情況時,本公司有權拒絕與其締結租車契約。
(1)預約時所定之駕駛人與締結租車契約時的駕駛人相異時。
(2)在過去的租車記錄中,對本公司租賃費用的債務支付有滯納之事實時。
(3)在過去的租車記錄中,有符合第17條各號之行為時。
(4)在過去的租車記錄中,(包含向其他的租車業者租車。)有符合第18條第5項未支付之費用或第23條第1項之行為時。
(5)在過去的租車記錄中,有違反租車契約或保險條款中不適用汽車保險之事實時。
(6)其他本公司認定不適當時。
3.前2項的情況,若已與租車人成立預約,將以取消預約來處理,在租車人支付根據第4條第3項之預約取消手續費後,退還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予租車人。
第10條(租車契約之成立等)
1.租車契約在租車人於租車契約上署名並向本公司支付租車費用,本公司向租車人交付所租車輛(含附屬品。以下亦同)後即成立。本情況,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將充當為租車費用的一部份。
2.前項所記之租車事宜,在第2條第1項的租用開始時間內,於同項所明示之租用場所進行。
第11條(租車費用)
1.租車費用是指以下費用的合計金額,本公司明示各項額度或有計算根據的價格表。
(1)基本費用(2)特別裝備費用(3)燃料費(4)配車手續費(5)其他的費用
2.基本費用在租車時,本公司將依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兵庫縣為神戶運輸監理部兵庫陸運部長,沖繩縣為沖繩總和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以下亦同。)所訂定之費用為準。
3.根據第2條,若在預約後租車費用有所變更時,預約時適用費用與租車時適用費用兩相比較後,以較低的租車費用為準。
第12條(變更租用條件)
1.租車人在締結租車契約後,根據第8條第1項的租用條件欲變更時,須事先取得本公司之同意。但租用條件之變更導致妨礙租車業務時,本公司有可能不會同意該變更。
2.如在未經本公司同意延長租借期間的情況下逾期歸還租借車輛,承租人需要即時一次性支付逾期費用。逾期費用為日租費用的200%,並以原定歸還日至逾期歸還日期間計算。
第13條(檢查維護及確認)
1.本公司根據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維護)及第48條(定期檢查維護)進行所定之檢查,將實施必要維護之租車與以交付。
2.租車人或駕駛人請確認在實施前項的檢查維護,及基於另行規定之檢查表的車體外觀與付屬品是否有維護不良,或未達其他租車的租用條件之情事。
3.本公司若在前項的確認事項中發現租車有維護不良之情況,會立刻實施必要之維護。
第14條(交付、攜帶租車證等)
1.本公司在交付租車時,將記載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所定事項之租車證交付租車人或駕駛人。
2.租車人或駕駛人在使用租車中,必須攜帶前項交付之租車證。
3.租車人或駕駛人在遺失租車證時,請立即通知本公司。
4.租車人或駕駛人再返還所租車輛時,應將租車證返還至本公司。
第4章 使用
第15條(租車人的管理責任等)
租車人或駕駛人在開始租車直到至本公司還車期間(以下簡稱「使用中」。),須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來使用、保管所租用之車輛。
第16條(日常檢查維護)
租車人或駕駛人在使用中,必須在每天使用前進行按照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的2(日常檢查維護)所定檢查,實施必要之維護。
第17條(禁止行為)
租車人或駕駛人在使用中不可進行以下行為。
(1)未經本公司同意及道路運送法許可等,將所租車輛使用於汽車運送事業或同類之目的。
(2)將所租車輛使用於所定用途外,或是予第8條第3項之租車證上以外之人員駕駛。
(3)將所租車輛轉租,或將之作為擔保用等,侵害本公司權利之一切行為。
(4)偽造或變造所租車輛的汽車登錄號碼標或車輛號碼標,或改造、改裝所租車輛等變更其原狀之情事。
(5)在未獲得本公司同意下,以所租車輛參與各種測試或競技、牽引或推動其他車輛。
(6)違反法令或善良風俗的情況使用所租車輛。
(7)在沒獲得本公司同意下,將所租車輛加保損害保險。
(8)將所租車輛帶出日本國外。
(9)將動物帶進車內。
(10)行駛於海岸、土路和越野之道路上。
(11)在車內(包括車頂帳篷內)吸菸。
(12)其他違反第8條第1項的租用條件之行為。
第18條(違規停車時的措施等)
1.租車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所租車輛有道路交通法所定之違反停車行為時,租車人或駕駛人須至管轄違規停車之地區的警察署,並立即給付違規停車所產生之罰鍰及負擔違規停車所導致之拖吊、保管、領回等諸費用。
2.本公司在收到警察通知所租車輛違規停車的聯絡時,會聯絡租車人或駕駛人盡速移動或領回所租車輛,同時在租車的租用期間終了時或本公司指示時,指示前往處理警察署以處理違法事務,而租車人或駕駛人必須遵循之。另外,本公司根據警察所移動之所租車輛情況,可依本公司之判斷自行至警察接手所租車輛。
3.本公司在執行前項的指示後,依本公司之判斷,確認租車人或駕駛人之違反處理狀況交通反則告知書、繳納證明、收據等,若未經處理,會在處理之前向租車人或駕駛人施以前項指示。 另外,本公司要求租車人或駕駛人,承認違規停車之事實及至警察署等,並要求違反者遵循法律上的措施並自認時在本公司所定的文書(以下簡稱「自認書」。)親自署名,租車人或駕駛人必須遵循。
4.本公司在本公司認為必要之情況下,會向警察提供自認書及租車證等的包含個人資料等之資料,向租車人或駕駛人提出追及違規停車之責任,也會向公安委員會提出道路交通法第51條的4第6項所定之闡釋函、自認書、租車證等資料,報告事實關係等,並可採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租車人或駕駛人也需同意。
5.如本公司接獲日本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1項規定的放置違反費納付命令而須繳納放置違反費,又或為找尋租車人或駕駛人而支出各項費用,或因移動、保管、領取車輛等情況而負擔所需費用時,本公司將對租車人或駕駛人提出以下所列金額(以下稱「違規停車相關費用」)的支付要求。於此情況下,租車人或駕駛人須在本公司指定期限內支付違規停車相關費用。
(1)違規停車費的相當金額
(2)本公司另行規定之違規停車違約金
(3)搜尋所需費用及移動、保管、接手車輛所需費用
6.租車人或駕駛人依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違規停車相關之罰金時,如該租車人或駕駛人未依第2項遵從本公司應處理違規行為之指示,或依第3項應簽署自認書之要求時,本公司可向該租車人或駕駛人收取另外規定額度的違規停車費(下一項簡稱「違規停車費」),充作第5項規定之放置違反費及違規停車相關費用。
7.租車人或駕駛人根據第5項向本公司支付請求的金額時,因租車人或駕駛人隨後繳納該違規停車相關罰金,或被提起公訴等,而使得放置違反費繳納命令取消,本公司退還放置違反費時,本公司將從已收取之違規停車相關費用中,退還租車人或駕駛人相當於放置違反費的數額。本公司根據第6項收取違規停車費時亦相同。
第5章 還車
第19條(返還責任)
1.租車人或駕駛人須在所租車輛的租用期間到期前至所定的還車場所還車於本公司。
2.若租車人或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時,租車人須根據規定賠償本公司所受之一切損害。
3.若租車人或駕駛人因天災或其他的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在租用期間內還車之情況,租車人及駕駛人不負對本公司所產生損害之責任。遇此情況,租車人或駕駛人需立即聯絡本公司,並遵循本公司之指示。
第20條(還車時的確認等)
1.租借人或駕駛人需在本公司的見證下還車。這時除了有正常使用所產生之磨耗部分等外,需以交車時的狀態還車。
2.租車人或駕駛人,請在還車時先確認所租車輛內有無租車人或駕駛人或乘客所遺忘之物品再行還車。本公司於還車後對所租車輛內之遺忘物品不負保管責任。
3.租車人如有尚未付款之租賃費用的情況下,應於返還所租車輛時一併完成付款。
第21條(變更租用期間時的租車費用)
租車人或駕駛人依據第12條第1項變更租用期間時,需支付變更後的租用期間所對應之租車費用。
第22條(還車場所等)
1.租車人或駕駛人依據第12條第1項變更所定的還車場所時,將依還車場所的變更負擔必要的回送費用。
2.租車人或駕駛人在沒有取得第12條第1項本公司之同意,於所定的還車場所以外的場所還車時,本公司將收取以下還車場所變更違約金。
還車場所變更違約金= 因變更還車場所導致必要的回送費用×200%
第23條(不還車時的措施)
1.本公司在租借人或駕駛人於租期期滿後,未將租車歸還指定之場所,且不回應本公司之歸還請求時,或因租借人行蹤不明等理由而判斷為不歸還時,則採取刑事訴訟等法律措施。
2.本公司在符合前項情事發生時,為了確認租車所在,將採取包含詢問租借人或駕駛人之家人、親戚、工作地點等相關人士或啟動GPS機能等必要措施。
3.符合第1項之情況,租車人或駕駛人除了須負第28條所定之本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外,還須負擔回收租車及尋找租車人或駕駛人所需之費用。
第6章 故障、事故、遭竊時的措施
第24條(發生故障時的措施)
租車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所租車輛時發現異常或故障時,請立即停止駕駛,與本公司聯絡,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第25條(發生事故時的措施)
1.租車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所租車輛時發生事故時,請立即停止駕駛,不論事故之大小,請在採取法令上的措施的同時,實行以下所定措施。
(1)立即向本公司報告事故的狀況等,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2)基於前號的指示需修理所租車輛之情況,除了本公司所認可之情況,請至本公司或本公司所指定工廠維修。
(3)發生事故時,請協助本公司及本公司所簽約之保險公司調查,並盡快提出必要文件等。
(4)發生事故時,在與對方和解或做其他的合意行為前,請先取得本公司承諾。
2.租車人或駕駛人在採取前項措施之外,須自己負責處理及解決事故。
3.本公司會在租車人或駕駛人處理事故時給予建議,並幫忙解決。
第26條(遭竊時的措施)
租車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所租車輛遭竊或遭受其它被害時,請立即實行以下所定措施。
(1)立即就近通報警察。
(2)立即向本公司報告被害的狀況等,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3)所租車輛遭竊或遭受其它被害時,請協助本公司及本公司所簽約之保險公司調查,並盡快提出必要之文件等。
第27條(無法使用以致租車契約終止)
1.在使用中因故障、事故、遭竊其他的事由(以下簡稱「故障等」。)導致所租車輛無法使用時,租車契約終止。
2.租車人依前項的情況須負擔所租車輛的修理等所需費用,本公司不會將已收取的租賃費用返還給租車人。但若故障等為第3項或第5項所定之事由,則不在此限。
3.若發生故障等交車前存在的異常、缺陷或其他租賃車輛不符合承租條件之情況,則租車人可接受本公司提供之替代租賃車輛。然替代租賃車輛之提供條件,準用於第5條第2項。
4.租車人若不接受前項的替代租車時,本公司會將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全額返還給租車人。另外,本公司無法提供替代租車時亦同。
5.若因無法歸咎於租車人、駕駛人或本公司之事由而發生故障等情況,本公司將從已收取之租賃費用扣取從交車到租賃契約截止這段期間之租賃費用後的殘額,歸還租車人。
6.租車人除本條所定措施之外,因無法使用所租車輛所產生之損害,除本條外不可對本公司請求賠償。
第7章 賠償及補償
第28條(賠償及營業補償)
1.承租人使用承租之租賃車輛時,若承租人或駕駛人造成本公司租賃車輛損害,需賠償其損害。然無法將責任歸咎於承租人及駕駛人之事由所造成之損害除外。
2.根據前項承租人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狀況、發生事故、竊盜、故障、租賃車輛汙損、臭氣等導致本公司無法繼續使用租賃車輛之損害,需根據價目表鎖定之金額賠償損害或營業賠償。
第29條(保險及補償)
1.租借人或駕駛人根據第28條第1項負擔賠償責任時,本公司根據租車締結之損害保險契約及本公司所定之賠償制度,支付以下限度內的保險金或賠償金。除符合保險條款或補償制度的免責事由時,不予支付保險金或補償金。
(1)對人補償 每1位 無限制(包含汽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
(2)對物補償 每1事故 無限制(免責金額10萬日圓)
(3)人身傷害補償 每1人 限額 3000萬日圓
(4) 車輛補償 每1事故 限額時價(免責金額20萬日圓)
2.符合保險條款或補償制度的免責事由時,不予支付第1項所定之保險金或補償金。
3.保險金或賠償金無法支付之損害,以及超過根據第1項規定所支付之保險金額及賠償金額之損害,由租借人及駕駛人負擔。
4.本公司支付應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之損害金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刻償清本公司之支付額。
5.租賃費用包含於第1項所定之保險金或賠償金。
第8章 解除租車契約
第30條(解除租車契約)
本公司在租車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違反本條款時,或符合第9條第1項各號的任一者時,可不經任何通知解除租車契約,並立即要求返還所租車輛。在本情況,本公司不返還已收取之租賃費用給租車人。
第31條(中途解約)
承租人即使在使用中,亦可在獲得本公司同意的情況下解除租賃合同。但在此情況下,已收取的租賃費用不予退還。
第9章 個人資料
第32條(個人資料的利用目的)
1.本公司所取得租車人或駕駛人之個人資料(個人號碼除外)利用目的如下。
(1)根據道路運送法第80條第1項擁有租車事業許可之業者,為實施作為事業許可條件所負擔義務之事項,如製作締結租車契約時所需之租車證等。
(2)在締結租車契約時,為向租用的申請者或駕駛人進行是否為本人之確認及審查可否締結租車契約。
(3)為向租車人或駕駛人介紹租車、中古車等其他本公司所涉及商品及提供相關服務等 及各種活動、宣傳活動等,並以寄送宣傳廣告物或電子郵件等方法來提供資訊。
(4)為本公司所涉及商品及服務的企畫開發,或以提升顧客滿意度為目的向租車人或駕駛人實施問卷調查。
(5)為將個人資料以統計的方式集中計算、分析、製作成無法識別或辨認特定人物之形態的加工統計資料。
2.沒有在第1項各號所定目的所取得之租車人或駕駛人的個人資料(個人號碼除外),會事先告知使用目的。
第33條(登錄個人資料及同意利用)
1.租車人應同意本公司於第32條所取得租車人或駕駛人之個人資料的利用目的
2.租車人或駕駛人得以要求公開個人資料,本公司保存之個人資料萬一有不正確或有誤時,應迅速修改或刪除。
第10章 雑則
第34條(抵消)
本公司基於本條款,對租車人有金錢債務時,可使用租車人對本公司的金錢債務抵消。
第35條(消費稅)
租車人基於本條款的交易所被課徵之消費稅(包含地方消費稅),應向本公司支付。
第36條(延遲損害金)
租車人及本公司延遲履行基於本條款的金錢債務之時,應給付對方年利率14.6%的延遲損害金。
第37條(日語條款等之優先適用)
若日語的條款等與其被翻譯成外國語言的條款等之間,存在內容相異之處,則應優先適用日語的條款等的內容。
第38條(條款及細則)
1.本公司可訂定本條款之細則,其細則與本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公司應將本條款及前項之細則,公布於本公司之營業店鋪,並記載於本公司發行之傳單、價目表、網站等,及本公司變更本條款或第1項之細則變更時,則為及效力發生時期。
第39條(合意管轄法院)
基於本條款之權利及義務所產生糾紛時,不論訴訟費用多寡,以管轄本公司之總公司、分公司或營業處所在地之簡易庭作為管轄法院。
這些條款和條件自本公司同意租賃汽車當日起生效。